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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篇

为“老情人”办事,违反生活纪律还是权色交易?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23-03-20 21:00

        【案情简介】

      甲某,男,中共党员,已婚,某国企主要负责人。2008年1月份,甲某因工作原因遇到某国有银行经理乙某,两人系高中同学,之后两人联系增多,2009年以来发展为情人关系。至2022年案发前,甲某为乙某在其孩子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2022年乙某退休后,甲某向其管理服务对象的公司打招呼聘用乙某。乙某在该不正当关系维持期间也多次购买礼品赠送甲某。

      【分歧意见】

 对甲某上述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廉洁纪律,构成权色交易行为,应当依据《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的行为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造成不良影响。应当依据《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予以处理。

       【释纪说法】
       我们认同第二种意见。权色交易是具备利益交易特征的不正当性关系,正是因为当事人具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谋利而与之交易的情节,侵犯了党员干部的职务廉洁性,才被列为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如果双方是基于自愿而不以金钱、财物等为媒介而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不存在钱色关联情节,则应认定为违反生活纪律。
就本案来说,要牢牢把握交易特征,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是否构成权色交易行为:

 一是从认识经过、交往目的看:权力因素是否发挥关键作用。甲某与乙某本身即是旧识,因工作机会“重逢”后至发生关系期间甲某也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乙某提供帮助,未有明显迹象能证明甲某职权在其不正当关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从长期交往过程中看:利用职权谋利是否换取了不正当性关系的长期维持。一方面,对甲某来说,与乙某的不正当性关系维持了长达13年的时间,期间虽然确实利用自己职务上的影响为乙某在生活等方面提供了帮助,但是次数和频率并不多,也未提供直接的大额经济利益,甲某愿意为乙某提供帮助的直接原因是基于两者的感情而非以权换色。另一方面,对乙某来说,甲某带给她最大的好处即帮助其孩子入学以及退休后入职其他公司的事项,对该不正当关系的长期维持不具备过高的利益驱动,同时乙某还经常向甲某回赠礼品,可以证实两者之间存有一定“感情”。

综上,甲某的问题应认定为违反生活纪律,其在与乙某保持不正当性关系期间利用职务影响为乙某帮忙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反生活纪律的加重情节。

     【执纪者说】

      无论是权色交易,还是基于感情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都是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背叛,违背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应予严肃处理。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利益交换这个特征,同时也要区别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以精准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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