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无障碍

第七十三篇

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为何被认定“对抗组织审查”?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22-08-08 19:00

  谈话函询既是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也是落实“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抓手,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的精神。谈话函询的目的,是本着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给予党员干部承认错误、说明澄清的机会,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但是,个别党员干部不但没有珍惜机会,反而欺瞒组织,甚至作出一系列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

  【真实案例

  2016年,某乡镇副镇长甲某,在负责某企业腾退征收工作中,对资产处置评估报告审核不严,在腾退验收时未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资产清点、核对、交接,也未组织人员予以保管,导致已被征收为国有资产的数十吨铜材丢失,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十万元。2019年1月,甲某在得知审计部门发现该问题后,指使他人购置铜材冒充丢失的铜材交付国资部门,企图蒙混过关。2019年4月,区纪委收到相关举报,对甲某进行函询。甲某在函询回复中谎称丢失的铜材在企业腾退搬迁的时候被搬运至其他地方保管,现已被找回。在函询回复后的第二天,甲某立马召集相关人员串供、统一说法,欺瞒组织。

  2022年7月,因对抗组织审查并存在其他违纪问题,甲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释纪说法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对甲某的上述行为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应定性为违反组织纪律。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在函询回复中作出虚假说明的行为是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中的一部分,从本质上看,和函询前后实施的伪造证据、串供的行为都是基于对抗审查、逃避处理的同一个主观故意,故应当一并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

  经分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甲某在组织函询前已知晓审计部门发现了铜材丢失的问题,为掩盖自己的失职行为,遂指使他人从别处购得铜材企图“物归原主”,系伪造证据的行为;在收到函件后,没有抓住机会向组织如实说明问题,而是在函询回复中隐瞒事实、作出虚假陈述;在回复函询后,为了避免露出马脚,立马召集相关人员串供。所以,甲某实施的一系列行为都是在对抗组织审查的同一个主观故意支配下作出的,故应对其全部行为予以整体评价,而不是将其中“在函询中不如实说明问题”单独割裂开来认定。

  在执纪监督中,纪检监察机关要注意把握“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与“对抗组织审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仔细核查行为人除了在函询回复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之外,还有无其他行为,譬如串供,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等。对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要综合全案进行统筹把握、全面考虑,切不能以偏概全,影响全案的性质认定。二是要注意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刻意误导审查、欺骗对抗组织的主观意图。“对抗组织审查”往往是行为人在得知被组织核查后,为逃避责任追究,采取“主动”向组织和有关领导同志提供虚假情况的方式,设置障碍、混淆是非,蓄意干扰、妨碍正常的核查工作;而“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一般是被动的,主要表现为在收到组织函询后拒不承认、敷衍应付或者避重就轻。


  执纪者说

  纪检监察机关既要善于从政治上加以甄别判断,也要注意避免简单泛化认定,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善于发现、准确把握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对抗性”特征,做到实事求是、精准认定,实现执纪执法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