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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篇

党员干部诬告陷害他人,后果不是你想的那么简单!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22-07-25 19:56

  【真实案例】

  某甲系某县机关单位退休人员,中共党员。2021年11月,某甲与邻居某乙(中共党员,某银行副行长)因停车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后便捏造某乙存在生活作风问题的谣言,并以匿名信方式向某乙所在单位领导和纪委书记反映,还投递到某乙亲属家中,造成不良影响。

  对于某甲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甲因琐事与某乙发生冲突后,侮辱诽谤他人,双方之间是平等民事行为主体之间的纠纷,尚未达到应受党纪处分的程度,不需要运用纪律手段予以惩戒。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甲不仅捏造谣言,而且匿名向某乙所在单位领导和纪委书记进行反映,有意陷害,政治品行恶劣,具备违纪行为的基本特征,应定性为违反政治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释纪说法】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根据具体情节,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里要掌握诬告陷害行为的两个重要特点:一是要有“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从主观上来讲是故意虚构、编造他人违纪违法的事实,目的是使他人受到纪律追究,因此纪律处分条例条款中特别注明是“有意陷害”;二是要有“诬告陷害”的客观行为。即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控告他人,所告发的都是凭空捏造的虚假事实和证据。

  本案中,某甲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后,为发泄个人不满,故意捏造谣言,并以匿名信方式恶意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失及责任追究。某甲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党员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政治品行恶劣,且造成了不良影响,已具有违纪行为的违规性、危害性及应受惩责性三个特征,应受到党纪处分。2022年3月,某甲因违反政治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此外,某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某甲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延伸说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根据情节轻重可判处管制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诬告陷害违纪行为与诬告陷害罪有什么区别呢?我们认为主要是两者的意图不同。诬告陷害违纪行为意图使他人受到纪律追究,而诬告陷害罪则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判断具体的意图则主要根据行为人捏造事实的内容和告发机关来认定,如果捏造事实涉嫌犯罪,并且是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告发的,一般属于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捏造的事实不涉嫌犯罪,属于违纪范畴,则一般属于意图使他人受到纪律追究。本案中某甲捏造的事实为某乙存在生活作风问题,并向某乙所在单位及纪委书记反映,其目的是败坏某乙的名誉并使某乙受到党纪处分,应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而非构成诬告陷害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甲诬告陷害的行为涉嫌诬告陷害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应当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纪法衔接条款,认定为涉刑类违纪行为,而不能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


  【执纪者说】

  匿名诬告陷害行为不仅浪费信访举报资源,增加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成本,也容易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更容易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甚至“逆淘汰”现象。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精准定性、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树立鲜明导向,为干事创业者撑腰,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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