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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篇

向巡察组隐瞒违规违纪问题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22-07-11 20:14

  巡视巡察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全党上下必须坚决维护巡视巡察的权威性。但是现实中有人却对巡视巡察工作进行干扰,不仅不配合工作,反而提供虚假资料,甚至打击报复巡视巡察人员。

  相关案例

  某甲,桐乡市某国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某乙,桐乡市某国有公司原副总经理。2021年下半年,组织决定对某甲、某乙所属的桐乡市某国有公司开展粮食购销领域专项巡察。某甲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与某乙商量,决定向专项巡察组隐瞒该公司两次违规账外出售溢余粮套取现金的问题。某甲和某乙还专门开会进行“部署”,要求公司下属和相关知情人员在巡察组谈话了解情况时注意言行,不得透露实情。

  2022年6月,某甲、某乙因干扰巡察工作并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释纪说法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对某甲和某乙的干扰行为如何定性形成了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甲、某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甲、某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干扰巡察工作行为。

  经分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某甲、某乙明知所属的公司存在违规出售溢余粮套取现金的问题,在得知公司即将接受专项巡察的时候,共同商议决定向巡察组故意隐瞒违规问题,并指使公司的知情人员在接受谈话时不向巡察组如实提供情况,已实际干扰了巡察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某甲、某乙的行为已违反了政治纪律,构成“干扰巡察工作”的违纪行为。

  关于两人是否应当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问题。本案中某甲、某乙通过指使下属和相关知情人员不如实向巡察组提供情况等方式干扰巡察工作,其行为本质上是为了防止组织发现违纪违规问题,逃避组织查处,属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鉴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已将干扰巡察工作规定为独立的违纪行为,如该行为发生或持续至2018年10月1日后,应当直接认定为干扰巡察工作;如发生在2018年10月1日前,则可以根据行为发生的具体时点、情节严重程度,依照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认定为“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或者依照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予以评价。


  执纪者说

  巡视巡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剑,有力推动了管党治党向纵深发展。然而,在巡视巡察开展过程中,个别单位及人员却试图以各种方式干扰、阻挠巡视组、巡察组工作,只为掩盖自己的违法违纪事实。对于这种严重扰乱党内监督秩序的行为,必将受到严肃处理。

  来源:桐乡市纪委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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