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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篇

“借钱投资”缘何认定为受贿?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22-04-25 19:00

  【真实案例

  甲某系某县国家税务局一工作人员,2003年12月其利用职务便利为辖区内一轴承公司负责人乙某介绍轴承业务谋取利益。2004年下半年,乙某准备增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甲某为了谋取利益,以借为名向辖区内一公司负责人丙某“借款”75万元,投入乙某的公司,该款截至2021年1月案发仍未归还。2004年下半年至2018年6月,乙某以利润分成的方式,送给甲某600余万元。


  分歧意见

  甲某以借为名收受丙某75万元系受贿行为没有异议。关于甲某收受乙某600余万元的性质,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某借款投资的行为属正常的民事法律行为,600余万元是正常投资收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某的借款系非法取得,其并未实际出资投入乙某公司,应当认定600余万元是受贿款。


  释纪说法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甲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犯罪。理由如下: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投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本案中,甲某以“合作”投资乙某公司为名获取利润分成,但其没有参与经营管理,自始至终也没有实际出资,本质上属于利用职权“空手套白狼”,对其所获收益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具体来说:

  一、合作投资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乙某虽然有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但与甲某“合作”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乙某之所以同意“合作”,是在甲某的提议下,乙某为了继续利用甲某的职务便利为其介绍轴承业务,不得已才答应。“合作”后,双方自始至终并无签订任何的投资协议来对彼此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从而进一步证实投资是“幌”。

  二、甲某没有承担任何投资经营风险

  甲某75万元的“投资款”系利用职权以借为名非法取得,并非其本人合法财产,其用权力对价获取的资金进行投资,没有承担任何投资风险。此外,乙某在盈利后即返还甲某75万元“投资款”,无疑违背了合作投资共担风险的交易习惯。甲某在没有任何投资本金的前提下仍可以继续获取高额投资收益,本质上源于介绍业务的职务因素,并非民事法律关系中合法的“投资获利行为”。

  三、甲某所得“利润”与“投资”没有关联

  平等主体间的合作投资,股权价值应该具有同等性。甲某在投入75万元后,双方约定轴承业务利润五五分成。但实行了一段时间后,甲某认为乙某的业务都是其利用职权介绍承接而来,其本人应该多分得利润,便向乙某提出更改双方的利润比例为七三分成,乙某为了在甲某的帮助下承接业务只能同意。可见,甲某利润分得多少,可由其本人单方面决定,与甲某是否参与经营管理、“投入”资金多少毫无关系,不符合合作投资利润分配的正常情形。

  甲某因受贿4000余万元,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受贿数额包含上述600余万元。


  执纪者说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当官发财两条道”。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干部违规从事经商投资等营利性活动,难免公私不分、以权谋私,其结果不但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而且可能走上犯罪道路。党员干部绝不能在此问题上心存侥幸,一定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正确履职尽责。


  来源:平湖市纪委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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