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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篇

买卖茶叶赚取差价,违纪还是受贿?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22-02-21 21:00

  【真实案例】

  某甲,系A县公路管理段路政大队副大队长兼某省道超限运输检测站站长。

  某甲多次向嘉兴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乙提议其家乡盛产茶叶,可以替某乙采购茶叶,某乙表示同意。2017年至2019年每年清明前,某甲先后3次替某乙采购茶叶并收取茶叶款86000元,扣除某甲采购茶叶所付款项52100元。获取茶叶差价33900元。在此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在查处超限运输、公路行政处罚等过程中为对方谋取利益。

  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对某甲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甲利用老家在白茶产地这一优势,为某乙采购茶叶,这是一种经营行为,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赚取的差价其实就是利润。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甲为某乙采购茶叶获取差价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执纪说法】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实施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本案中,某甲作为省道超限运输检测站站长,在与某乙所经营的公司之间存在查处超限运输、公路行政处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某甲通过正常的市场价格采购茶叶,又在购买价格基础上大幅加价后收取某乙茶叶款。对于经常购买茶叶的某乙来说,其对价格有清晰认知,明知通过某甲所谓原产地购买茶叶比自己市场购买还要贵,仍不问茶叶优劣、不计成本给付某甲“茶叶款”。可见,某甲和某乙对于“通过代为采购茶叶获取差价的方式进行权钱交易”早已达成心照不宣的合意。某甲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实质上是一种以代买形式为外衣,实为权钱交易的变相受贿行为。

  2021年8月,某甲因受贿77万余元,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上述茶叶差价33900元计入受贿数额。


  【执纪者说】

  披着正常市场交易外衣,隐形变异搞贪腐的现象,影响党的形象和威信,危害党的执政基础,在更深层次上侵蚀着公共利益,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破坏党内政治生态。无论此种交易表面上如何完美,我们只要紧紧抓住公职人员与请托人之间的利益交换关系和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就能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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