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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篇

辖区外企业支付费用的旅游能去吗?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22-02-14 22:00

  【相关案例】

  2018年5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甲某等6人,接受辖区内某酒业公司负责人乙某提供的“免费”赴新疆旅游活动安排。在新疆旅游期间,分别住宿在天富饭店、新疆环球国际酒店,并先后前往天池、吐鲁番火焰山、某品牌酒庄及种植基地等地参观旅游。6人在新疆旅游的各项费用由新疆某品牌葡萄酒公司支付,人均7000元。


  【释纪说法】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形成了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次旅游活动安排者乙某并未承担旅游期间的各项费用,而实际承担费用的新疆某品牌葡萄酒公司作为省外公司,不属于甲某等人的管辖范围,也没有影响甲某等人公正执行公务,因此甲某等人不属于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活动,也未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能构成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等人接受了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构成违纪。

  经分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1.甲某等人实施的不是普通消费主体的正常商业旅游行为

  日常生活中,基于对消费者的回馈,很多企业推出了针对消费者的诸如免费旅游、参观等活动。本案中的某品牌葡萄酒公司作为销售总公司,依据各经销商的销售指标分配旅游名额。名额使用支配权归经销商个人所有,用于感恩客户。这本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正常商业营销活动,无可厚非。但本案中的甲某等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能够去新疆旅游,是乙某为与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搞好关系放弃部分商业机会的示好表现,这既不符合某品牌葡萄酒公司的营销意图,更不是普通消费者权益的体现。

  2.甲某等人接受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所指“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即管理服务对象向公职人员提出旅游活动邀约、安排旅游活动线路、承担旅游活动费用等情形。甲某等人作为市场监管局公职人员,显然对辖区内乙某经营销售葡萄酒的行为有职权制约性。本案中,邀请哪些人员前往新疆免费旅游由乙某决定,某品牌葡萄酒公司仅仅根据经销商乙某的选择结果结算相关费用。乙某作为经销商实质掌握了可以自由支配的一定范围的物质利益,甲某等6人接受了乙某给予的免费旅游机会,就是接受了管理服务对象的旅游活动安排。

  可见,不能仅仅以表面支付费用的方式简单判断是否违规,而忽视了表象背后真正的利益输送关系。2019年12月,甲某等6人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等处分,涉案的违纪款予以收缴。


  【执纪者说】

  “四风”问题违背了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在持续高压之下,“四风”问题穿上“隐身衣”,躲进“青纱帐”,出现了许多新变种,因此,党员干部要自觉找准“病根儿”,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自觉抵制不良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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