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无障碍

行贿的后果你真的清楚吗?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21-11-08 17:29

2018年,桐乡市办理甲某等4名“黄牛”行贿案,行贿人在为他人违规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中金额最大的甲某行贿73万余元,2019年5月甲某因犯行贿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二万元。其余三人也因犯行贿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释纪说法】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拘役至无期徒刑不等刑期。这里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也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同时,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案例】

乙某在秀洲区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招标代理工作。其通过某公职人员的职务便利未经正常的抽签程序直接获得了某河段环境整治提升代理业务,违反了有关招标文件关于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入围需经随机抽签的规定。同时,乙某让该公职人员关照评标专家的行为也违反了两高司法解释中不正当谋取竞争优势的规定。2019年7月,为了感谢该公职人员的帮助,乙某送给其现金10万元。2021年9月,乙某因犯行贿罪被秀洲区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延伸规定】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联合多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意见》着力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重点:

◎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

◎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

该意见同时规定,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施策,分类处理。行贿人涉嫌行贿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依法可以不移送司法机关的行贿人,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移交给相关单位由其作出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

2020年,嘉兴市纪委监委在查办某副处级领导干部案件中,发现行贿人丙某存在偷逃税款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税务公安相关部门。2021年10月,丙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因偷逃税款2700余万元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1300余万元。丙某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执纪者说

受贿与行贿是一体两面,是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利于为经济发展创造健康良性的社会环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亲清政商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这是对各类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党员干部要坚持公正用权、坚持交往有原则、有界限,防止有心人“围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