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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管理服务对象公司年会中奖了如何定性?

来源:秀洲区纪委审理室  发布时间:2021-08-30 19:00

  相关案例

  某甲,中共党员,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餐饮服务行业。某乙,A县某国际酒店负责人。2018年年底,某乙邀请某甲带着家人参加其公司内部年会,后某甲带家人赴约。年会上每个人桌位上都有号码牌,是活动抽奖凭据。活动过程中,某甲家人抽中一台价值2万余元的电视机。2020年4月,某甲被举报,A县纪委对某甲立案审查。


  分歧意见

  本案中,某甲带其家人参加企业内部年会,与领导干部按规定经审批参加企业公开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等活动有本质区别。某甲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违纪行为没有争议。问题是,某甲家人抽奖获得电视机应该如何评价?

  一种观点认为

  公司年会抽奖是活动一个环节,没有针对性,没有直接指向某甲,参与活动的每个人都有机会获得奖品,公司也没有送予某甲奖品的故意,系射幸行为。因此,某甲及其家人获得奖品不构成违纪。

  另一种观点认为

  某甲明知某乙及其酒店是其管理服务对象,仍然参与公司年会抽奖活动,获得价值2万余元的奖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系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的违纪行为。


  释纪说法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某甲是否构成违纪要结合其身份,抽奖实质及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进行分析,具体理由如下:

  一、某甲作为分管餐饮服务行业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具有负责督促A县辖区内餐饮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经营,制定和落实行业标准和制度规范,牵头对辖区内餐饮行业安全经营进行监督检查等职责,某乙及其经营的酒店作为管理服务对象,某甲的职责能够对其产生影响。

  二、抽奖活动是给予参与公司年会内部员工的福利, 某甲及其家人不是该酒店员工,本没有参与抽奖活动的身份资格。某甲能够得到抽奖机会,凭借的还是自身的职权。某乙及其公司在明知某甲及其家人不是公司员工的情况下,仍然放置号码牌,给予其获奖机会,主观上存在与某甲搞好关系,为以后酒店经营提供便利的想法。

  三、奖品虽系某甲家人抽奖所得,存在较大的偶然性,但奖品价值2万余元数额不小,对某甲的情感和心理会造成一定的触动,从而增进了某甲和某乙关系。而某甲在对餐饮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不排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为某乙及其经营的酒店提供“方便”的可能性,对公正执行公务造成负面影响。

  综上分析,某甲上述行为的实质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的违纪行为。鉴于某甲在宴请过程中收受礼品,且礼品价值较大,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同时将接受宴请作为加重情节考虑。

  2020年6月,某县纪委决定给予某甲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所得。


  执纪者说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获得抽奖机会就是利用了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应当对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获得合法利益有所甄别。利用抽奖来掩盖收受礼品,行为隐蔽,性质恶劣,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属于不正之风,应当抓早抓小,及时纠正,防止类似行为演变发展为权钱交易的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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