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无障碍

投资房地产项目获利是否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来源:桐乡市纪委审理室  发布时间:2021-10-18 17:00

  相关案例

  某甲,桐乡市某局领导,中共党员。2016年至2018年,某甲向他人借款200万元投资某房地产项目,未实际参与经营,相关股份由他人代持,从中获取投资收益100万元。2017年至2019年,某甲又与他人合伙贷款500万元投资某房地产项目,未实际参与经营,相关股份由他人代持,从中获取投资收益156万余元。2020年11月,某甲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获得的256万余元予以收缴。


  释纪说理

  投资职务管辖范围外的房地产项目,也没有实际参与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为什么会被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究竟应如何准确把握“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与日常经济行为的区别,做到不踩线,不违规呢?

  从事营利活动构成违纪的前提必须是违反规定

  对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违纪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均设置了“违反规定”的前置条件。党和国家对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历来有明确规定。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等。上述规定明确了党政干部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禁止性情形。

  要准确理解从事营利性活动本质

  “营利活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党员干部参与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所从事的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参加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的收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在执纪中,应当将营利性质浓厚的商业行为与一般社会观念认可的经济行为作适度区分,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党员干部实施经济行为就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如,党员干部将其个人通过合法收入购买的门店长期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在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只能算作一种简单的经济行为,而不能认定其构成违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对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进行了列举,涵括了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这一行为。本案中,某甲虽然在职权范围外参与投资了房地产项目,但这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买房投资行为,其投资收益与房产项目实际经营的好坏密切相关,且最终获取的收益在项目结算后按比例在所有投资成员中进行分配。可以说,其本质上就是一种投资入股的行为。虽然某甲未实际参与经营且由他人代持股份,仍掩饰不了其出资入股的真实形态。

  需要注意的是,若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未出资或低价出资获取房产项目股份收益,则有可能涉嫌构成受贿犯罪。


  执纪者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实践中,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的定性极易混淆,需引起重视。准确理解界定营利性活动和和一般经济型活动的实质,不仅有利于准确认定、区分公职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更有利于严格公正执纪执法,维护执纪执法公信力。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管住自己,坚守底线、不越红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