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无障碍

多个违纪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合并处理

来源:秀洲纪委审理室  发布时间:2021-06-07 18:00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李某,A县B镇党委副书记,2020年12月因违反生活纪律,A县纪委县监委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同时,其还涉嫌受贿犯罪,A县纪委县监委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二:王某,A县C局副局长,系民主党派党员;张某,A县C局办公室主任,中共党员。2020年10月,二人共同收受了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的礼品礼金,其中王某收受5000元,张某收受3000元;此外,二人还分别有利用职权多次公车私用的行为。2021年3月,A县纪委对张某收受礼金的行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其公车私用的行为也给予了党内警告处分,经合并处理后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日,A县监委对王某收受礼金的行为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其公车私用的行为也给予了政务记过处分,经合并处理后给予王某政务记过处分(处分期十六个月)

上述案例一,大家对处分决定比较理解,虽然李某有两项违纪违法行为,但其中一项涉嫌犯罪,已给予最重的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虽然还有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但也只能仍然给予最重的“双开”处分了。  

对案例二的处分结果,很多人就有疑惑,为什么张某的两个行为分别给了党内警告,合并处理后就升了一档最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某因是党外干部,所以仅受到了政务处分,但两个政务记过合并处理后为什么没有上升一档,还是给了政务记过处分呢?


释纪说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可见,党纪政务处分中对于合并处理的规则是有区别的。

相同之处在于,某些情况下都适用吸收原则,即同一党员干部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违纪行为,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处分的,就直接将已是最重处分的开除党籍、开除作为合并执行的处分。此外,政务处分中只要两个处分种类不同,就也要适用吸收原则。

不同之处则在于,党纪上如果数种违纪行为没有任何一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要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所以案例中的张某在两个处分都是党内警告的情况下要在警告之上加重一档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而政务上如果数种违法行为给予的处分种类相同,虽然不加重一档处分,但处分期却有变化,以上述案例为例,记过处分的处分期本应是十二个月,但合并处理时却要考虑两个记过处分的因素,在确定处分期时要按照“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的规定,即在十二个月以上二十四个月以下确定王某的处分期,所以A县监委最终决定其处分期是十六个月。

 

执纪者说

其实,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合并处理,都是适用吸收原则与限制加重原则的,但政务处分适用吸收原则的范围更广。同时,在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方式上有所区别,党纪上需在最重的处分之上再加重一档,而政务上由于有明确的处分期概念,所以处分本身并不升档,但处分期的确定上则也是按照限制加重原则来确定的,此时处分期的确定与刑法中数罪并罚时的限制加重更加类似。厘清这些概念,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党纪政务处分的统一和区别,进而有利于做好纪法贯通这篇文章。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