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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款物追缴后一定上缴国库吗?

来源:海盐县纪委审理室  发布时间:2021-05-17 18:00

       【基本案情】

某甲,中共党员,海盐某中学校长。2013年9月至2019年12月,某甲组织学校参加全国中学生知识竞赛,先后7次代表学校领取全额参赛奖励经费共计现金人民币9万余元。而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部分款项计人民币2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对某甲非法占有的财物如何处理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甲非法占有2万余元属于违纪所得,应当追缴后上缴国库。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甲非法占有的2万余元应归还至某中学。

 

    【释纪说法】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违纪违法所得,是指党员、公职人员通过实施违纪违法行为获得的财物及其他可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可知,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违法取得财物有三种处置方式:

    ※没收——是指将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没收具有最终结论性,没收的财物在暂扣、封存后应当上缴国库。

    ※追缴——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及其孳息在暂扣、封存后,应当返还受侵害人,其中对侵犯国有财产的案件,受害单位已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或者损失已被核销的,追缴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上缴国库。

    ※责令退赔——是指责令违纪违法人员将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归还,或者违纪违法的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的行为。责令退赔的财物一般应直接归还原所有人,但原所有人也参与了违规违纪违法活动或者已无法退赔的,也应上缴国库。

        综上可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财物,应当首先归还合法的所有者,只有出现不宜返还的情形时,才应上缴国库。

本案中,某甲非法占有的2万余元钱款是学校获得的参赛奖励经费,系某学校的合法财产,学校对该项财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学校作为受侵害一方,款项理应归学校所有。

2021年5月10日,某甲因贪污上述2万元钱款及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的行为,被海盐县纪委县监委给予开除党籍和撤职处分。2万元奖励经费追缴后退还至其所在学校。

 

    【执纪者说】

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追缴,但并不意味着必然需要上缴国库。追缴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如果是通过贪污、挪用和侵占等手段从合法所有人(被害单位)处得到的,应当退还给被害单位;被害单位本身涉嫌违纪违法或无法退还的,则予以上缴国库。实践中,应准确把握涉案款物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的特点和适用情形,注意做好全面追缴等工作,不让被审查调查人非法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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