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无障碍

党建工作“偷工减料”,这位党支部书记受处分

来源:平湖市纪委审理室  发布时间:2021-03-24 09:16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螺丝越拧越紧,党建工作更需要见真招、出实效。那么如果在党建工作中“偷工减料”,也会受到处分吗?让我们从这个案例说起。


  相关案例

  某甲,平湖市某机关单位党支部书记、主要负责人。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某甲将党费收缴、支部会议通知及党支部工作手册记录等党建工作交由该机关工作人员某乙负责。但某乙仅将2018年1月开展的“双争双评”暨年终总结会议记录在了支部手册上,期间党支部开展的“双争双评”、组织生活会、换届选举、主题党课等支部活动均未填写。此外,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该单位开展支部活动平均每月不足1次。2019年8月,省委巡视组在对该单位支部工作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问题。

  问:某甲的上述行为是否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第一种观点认为,某甲身为党支部书记,在党建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督促检查工作不到位,开展支部活动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单位党支部手册填写确实存在问题,但支部活动基本还是按要求组织开展的,某甲作为党支部书记对党建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应给予批评教育。


  释纪说法

  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该条是指在党的工作中的失职违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1.违纪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农村基层干部中的党员等;
  2.违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3.违纪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党和国家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工作制度;
  4.违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要求,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一般表现为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可以分为擅离职守或在岗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则包括超越职权,违规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职责,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也包括不认真履行职责等情况。

  某甲作为党支部书记,是支部党建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管党治党的主要政治责任。但某甲却没有将支部党建工作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未履行督促抓好支部党建工作的职责,导致支部手册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基本未填写,支部活动未能正常开展。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某甲管党治党责任履职不到位,抓党建工作松软涣散,造成不良影响,据此,应当追究某甲的党纪责任。2019年9月,某甲因违反工作纪律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

  只有在新形势下做好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才能高质量完成党交代的各项任务。对党建工作责任落实不力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应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