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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篇

追责还是问责,你真的清楚吗?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21-03-08 19:00

因为上班时间赌博,某某同志被问责了

因为办理行政许可慢作为,某某领导被问责了

……

类似的报道时有所见,似乎某个党员违纪违法受了处理,就是被问责了,真相果真如此么?



释纪说法

日常监督执纪工作中,有些人对“问责”和“追责”概念存在模糊认识,把党纪政务处分简单理解为“追责”或“问责”,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混为一谈,一定程度上造成问责泛化简单化。

追责,主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人进行追究。问责,是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有关党纪法规对不履职或不正当履职的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进行责任追究,主要指对领导责任的追究。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区分:

1.对象不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追责对象进行了界定,“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且进一步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区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聚焦的是与全面从严治党有关的责任,对问责对象作了更明确的界定,“问责问的是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并进一步将领导干部的责任区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可见,“追责对象”的范围远比《问责条例》规定的负有领导责任的“问责对象”宽泛的多。


2.类型不同。追责中有关责任人员的直接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如某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推诿扯皮、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该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问责追究的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追究的是与发生问题有因果关系的间接责任。体现的是各级领导干部敢于动真碰硬、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问责一般是基于追责实施的,但并非所有的追责事项都需要问责。


3.情形不同。追责根据党员干部具体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并不以造成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问责必须以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为前提。《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除了最后一条兜底条款外,每一类问责情形的最后都加了“产生恶劣影响”“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等词语。也就是说,对间接责任的追究是以“行为+结果”来判定的,以防止问责泛化。



案例释纪

小王是某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其多次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消费,被给予双开处分并追究刑事责任,他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的是直接责任,这种情况就是追责。在对小王进行调查处理的过程中,组织发现其所在单位财务管理混乱、经费账户专项审计工作流于形式,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给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小王案发后,组织连带着对因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力的公积金中心党组书记、纪检组长予以相应处分,这种情况就是问责。


执纪者说

准确界定承担直接责任的当事人和承担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精准区分追责对象和问责对象,才能真正体现问责的权威性、政治性、严肃性,让“追责”“问责”真正在干部中形成公信力、威慑力。这对防止问责泛化,增强问责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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