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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篇

你是国企高管,还另外经营同类业务? ——这个后果你应当知道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21-01-18 09:00

  刘某,A市工业研究设计院副院长,主要负责承接、洽谈商务楼宇等建设项目办公区域建设的设计业务。2019年3月,刘某与同学胡某共同出资成立了商业设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其在A市工业设计院主管业务范围相同。至案发,刘某通过商业设计公司获利共计8万余元。


  问题来了,刘某的行为合适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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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纪说法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给予警示谈话至降职免职处理,并可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相关条款予以党纪政务处分。

  先来理清一个概念,同类营业(同类经营企业)?

  所谓同类营业,是指行为人投资入股的企业与所任职国有公司、企业具有一定竞争关系,且实际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构成违纪必要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经营范围既包括任职国有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范围之内的业务,也包括任职国有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只要该经营范围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可。

  其次,竞争方式体现在行为人的私自经营行为与所任职国有公司存在竞争或利害冲突关系。如国有公司生产销售服务什么,同类营业公司就兼职生产销售服务什么,或者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属于国有公司的销售、采购等商业机会交给同类营业的公司,从而获取本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经营利润。

  再次,利益受损表现在行为人的自营行为,必须对所任职国有公司、企业构成实质损害,包括市场机会、市场份额等。

  进一步思考,上述案例中,刘某通过商业设计公司的获利额如果达10万元以上,又会如何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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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错,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结果犯。如果行为人实施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得的非法利益达到数额较大(十万元)的程度,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真实案例

  冯某某系某国有公司董事长,受该公司委派担任某压缩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其为谋私利,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某机械有限公司,利用职权经营该压缩机公司自有生产线的曲轴箱加工业务,并使压缩机公司让渡部分珩磨机加工业务给其机械公司,非法获利1070万余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冯某某身为国有公司董事,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利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执纪者说

  任职经营的“业务回避”是廉洁从业的防火墙。国有公司高管违反竞业限制,经营与公司同类营业的行为,轻则予以党纪政务处分,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应通过加强人员、业务管理,完善公司内部决策机制,加强监管等措施,防范此类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防止侵害国有企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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