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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篇

用人失察失误,这位党委书记因此受处分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1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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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甲某在担任A市B镇党委书记期间,明知时任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某分局局长乙某因工作和经济问题被举报较多,群众反映强烈,执意安排乙某调任至其主管的某国有公司担任高管并参与企业股改。后乙某因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被组织立案审查调查。



【分歧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甲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党的纪律,构成何种违纪行为?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某对乙某过往的违纪行为并不知情,不应当承担党纪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某构成用人失察失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甲某构成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释纪说法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了“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违纪行为”和“用人失察失误违纪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具体来说:


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且必须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等。另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于相关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的行为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均可以作为认定违纪的依据。具体行为包括任人为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等。


用人失察失误的本意是指将没有能力完成某项任务的人派到该岗位,导致出现重大问题,给组织带来重大损失。以下两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违纪:


(一)主观上是过失。即在选拔任用干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选拔任用了不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干部。虽主观上并不明知该干部存在问题,但未认真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用人标准和规定的程序等,识人不准、用人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如对群众的检举揭发不认真核查,未严格履行用人程序等。如果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及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对其应当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77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即由于用人失察失误,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给党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比如:干部任职前有政治表现或经济等方面的不良反映,未认真调查核实就予以提拔任用,并且最终查证属实的;干部任职后短期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责任心不强,或工作能力差等原因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未认真审核干部的工作档案资料,使得干部通过虚假材料或政绩得到提拔任用等。


上述案例中,甲某对群众的举报反映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未认真调查核实乙某以往的具体工作情况就将乙某从行政执法条线调任至镇里,且安排其参与企业股改等重要工作。2020年9月,乙某因严重违纪违法被A市纪委予以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甲某构成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违反组织纪律的违纪行为。






执纪者说




党要管党,首先是要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用人腐败必然导致用权腐败。要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严明组织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确保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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