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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篇

国企聘用人员缘何构成贪污犯罪?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4 19:00

说起贪污犯罪,最容易联想到的是官员领导干部中饱私囊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近日桐乡宣判的一起“90后”乡镇国企聘用人员贪污案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国企聘用人员为何也能构成贪污犯罪?让我们先从案例说起。





 真实案例 



A置业有限公司原系桐乡市某国有控股公司,后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B家纺公司是A置业公司投资设立的法人独资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日,袁某某与A置业公司签订聘用合同,担任物业管理员,负责上述两家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

2016年3月至2019年9月,袁某某利用负责家纺科技创业园内企业物业管理、电费收取的职务便利,以收取电费后不上交、不入账等手段,多次非法侵吞园区25家企业所交电费,合计人民币271万余元。

2020年8月7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袁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袁某某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只是置业公司的劳务人员,本质上是临时工,工作职责是临时收取电费,对财物没有管理支配权,从事的是不具有公务性质的重复性劳务活动。事实果真如此吗?




 释纪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010年11月26日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免、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 2015年3月,桐乡市某镇政府经发中心主任(兼任国有控股性质的置业公司总经理)在报经镇政府批准后,招录袁某某进入该置业公司任职。袁某某的主体身份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经国家机关批准”的要件。2018年5月,该置业公司改制为全资国有企业。袁某某成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上述两种身份,均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上述两种身份,均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公共财产的职务活动。袁某某具有履行物业管理、招商、水电费收取等公共管理事务的职责,其收取园区内相关企业上缴的电费后,使用电费充值系统给企业充值,将电费上缴至家纺公司,显然系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行为,符合司法解释中“从事公务”的要件。




执纪者说


每一起贪污案件的产生,背后或多或少存在制度缺失、管理漏洞的原因。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企的人员管理、制度执行日益完善,长期、巨额贪污的现象已不多见。但基层国有企业出现的“小员工大贪污”的现象值得警惕,上述袁某某案件反映出部分乡镇国企在管理上仍存在短板,这给加强基层国有资金管理敲响了警钟。





来源:桐乡市纪委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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