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至2015年间,嘉兴某单位负责人甲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房产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工程承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0余万元。甲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并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该案认定的甲某受贿事实中,包含其以搬家、女儿结婚、探病、拜年等名义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17万余元的犯罪事实。那么,这种看似传统的、充满温情的“人情往来”是如何演变为违纪违法甚至受贿犯罪的行为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的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综合党纪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区分正常礼尚往来、受礼与受贿,始终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要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往来财物的价值,有无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水平;
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甲某受贿案中,辩护人提出甲某和部分行贿人员是朋友关系,互有送礼,不能排除人情往来因素。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交往情况,显然具有不对等性,不符合正常人情往来,且双方之间存在请托谋利事项,因此属于行贿、受贿关系,对相关金额均以受贿认定。
执纪者说
益者三友,损者三友。党员干部要有一双慧眼,善于识破人情“圈套”,避免被别有用心的人用“小恩小惠”“小礼小物”围猎。只有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守牢底线,才能避免被所谓的“人情往来”拖入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