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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篇

人情往来还是“人情陷阱”?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10 11:00

中国人讲究礼尚往来,逢年过节、红白喜事,亲朋之间收送少许礼品礼金无可厚非。但一些党员干部却让人情往来变了味。他们要么“只来不往”,要么“将权变钱”,“人情往来”成了遮羞布。今天,咱们就来说说人情往来和“人情陷阱”那些事儿。



相关案例



2000年至2015年间,嘉兴某单位负责人甲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房产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工程承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0余万元。甲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并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该案认定的甲某受贿事实中,包含其以搬家、女儿结婚、探病、拜年等名义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17万余元的犯罪事实。那么,这种看似传统的、充满温情的“人情往来”是如何演变为违纪违法甚至受贿犯罪的行为呢?



释纪说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的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一是对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的行为,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一律不准收受。


二是对于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的行为,予以纪律处分。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如超出当地正常经济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要予以纪律处分。


不仅如此,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那就涉嫌受贿违法犯罪了!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使没有具体的谋利行为,但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则可能认定为受贿犯罪。





综合党纪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区分正常礼尚往来、受礼与受贿,始终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要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

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

往来财物的价值,有无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水平;

3

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

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甲某受贿案中,辩护人提出甲某和部分行贿人员是朋友关系,互有送礼,不能排除人情往来因素。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交往情况,显然具有不对等性,不符合正常人情往来,且双方之间存在请托谋利事项,因此属于行贿、受贿关系,对相关金额均以受贿认定。



执纪者说


益者三友,损者三友。党员干部要有一双慧眼,善于识破人情“圈套”,避免被别有用心的人用“小恩小惠”“小礼小物”围猎。只有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守牢底线,才能避免被所谓的“人情往来”拖入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深渊。





来源:嘉善县纪委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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