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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篇

对非职务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如何进行政务处分?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2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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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系某局副局长,非党员。2019年9月,老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在市区某路口被查获,经检测属醉酒驾驶。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19年10月,监察机关对老王作出政务撤职处分的决定。



问题来了,监察机关依据检察机关的醉驾不起诉决定作出政务处分是否需要履行立案调查手续?还是直接予以处分即可?



释纪说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上述两段条文中,有两个词语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应当”“可以”。两个词语究竟区别在哪里?


具体理解如下:



一、监察机关应当依据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作出政务处分,无需进行立案核实。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的司法机关应作狭义理解,仅指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有罪判处刑罚文书和免于刑事处罚文书等,不包括检察机关的司法文书。


 理由: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相关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对象,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原则上可以不再履行立案手续。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不是此规定涵义范围内的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监察对象,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仍然需要履行立案调查手续。


在具体的操作上,直审案件可以依照《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对象,一般不再履行立案程序,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政务处分的意见,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办理。




二、监察机关可以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政务处分,必须进行立案核实。


理由: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相关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对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监察对象,需要追究政务责任的,应当履行立案调查手续。


在具体的操作上,上述案件和通常立案调查处置流程无异。在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不需要再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履行立案程序后再移送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监察机关进行政务处分需参考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务处分必须以行政执法机关对被审查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前置条件。在行政执法机关因追诉时效等原因无法处置的前提下,是否应当予以政务处分,应当由监察机关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标准独立作出判断。这也是“可以”一词在该段中的应有之义。


【执纪者说】


《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授权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的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职人员生活作风如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由此可见,监察机关监督的范围并非局限于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公职人员的道德操守情况也属于监察机关监督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切实做好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法法衔接工作,是监察机关正确履职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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