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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篇

板上钉钉,这类人员的政务处分依据明确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06 15:00


真实案例


                              




陆某某,海宁市A镇B村党总支副书记、村民委主任,2010年至2018年,陆某某利用分管村交通工程建设、建房、全面负责村行政工作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


20197月,海宁市纪委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并根据有关规定,向海宁市A镇人民政府、B村村民委员会下发监察建议,责令陆某某辞去B村村民委主任职务。








释纪说法






《监察法》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范畴,但缺乏处分依据。在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实施之前,对这类人员无法像公职人员那样给予政务处分。通常做法是,根据情节轻重程度,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给予其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或责令辞职、罢免等。如上述案例所示,涉及责令辞职、罢免等村民自治范畴内容的,还需要通过监察建议的形式实施。

《政务处分法》实施后,不仅填补了对该类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空白,而且按照其身份特点设置处分种类。如,根据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从事管理的人员存在“有职不可撤”和“无级可降”的情况,规定了监察机关可以对其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等三种处分。处分档次的丰富,改变了以往对村干部只能针对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谈话等轻处理方式,或者针对严重违法行为责令辞职、罢免等重处理方式的情形,使得处分层次更加平衡统一。





与村干部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事管理的人员相类似,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政务处分适用在这次《政务处分法》实施后,也发生了变化。


以往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违法的政务处分,大致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对于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上述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二、对于非行政机关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根据情节轻重,或适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其违纪问题进行定性,并由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有关单位对其作出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处理;或直接依据《监察法》相关条款,由监察机关直接给予上述人员政务处分。




由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仅是从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和廉洁从业的范畴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而对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相关联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缺乏适用依据,国企管理人员面临着缺乏处分依据的困境。





例如:某国有集团管理人员甲某,非中共党员,多次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实施前,对于此类行为,多是依据其所在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分。如果单位本身没有相关规定,则对其处分缺乏依据。

《政务处分法》实施后,对于此类行为,可以直接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给予其政务处分。








执纪者说





《政务处分法》解决了此前因监察对象身份不同适用不同处分依据的问题,覆盖了《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人员,改变了过去政务处分“多头适用”的实践困境。无论监察机关还是任免机关、单位均可适用《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作出政务处分或处分决定。

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地看到,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适用《政务处分法》的程序;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决定,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程序,个中差异,我们将在今后的栏目中予以探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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