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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篇

这条纪法衔接条款,你会使用吗?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29 16:00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行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范了对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党员如何适用纪律处分的问题,但在执纪实践中具体如何处理还存在困惑。今天,咱们就来捋一捋如何用好这条纪法衔接条款。







释纪

说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1.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在这里有两个条件:一是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二是须追究党纪责任。“不构成犯罪”,主要指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究标准的情形。


    例如,某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数额未达到受贿罪立案标准,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但确是刑法禁止的行为,应当认定该党员干部有刑法规定的行为,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法行为”适用于党员有违反《刑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这里的法,具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等。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同时,对党员其他违法行为给予党纪处分,需要达到影响党的形象或者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这个后果具体在个案中予以把握。


    例如,党员驾驶机动车闯红灯、违章停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普通公民身份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应行政处罚,且没有造成影响党的形象或者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相关党组织可以提醒谈话、批评教育,一般不再追究党纪责任。



【法条竞合下的适用原则】

    

实务操作中,可能会出现某一行为既符合刑法规定的行为构成要件,又符合其他法规的行为构成要件的情形。如盗窃、诈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就是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同时出现的行为。那么,当相关法条对这些行为的表述基本一致时,应当如何适用《条例》第二十八条?


“刑法规定的行为” 竞合 “其他违法行为”

优先适用“其他违法行为”

    

刑法具有谦抑性,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禁止。由此可知,在“刑法规定的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存在交叉竞合的情况下,应优先按照“其他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处理。只有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仅《刑法》作出规定的,如受贿等情况,才以“刑法规定的行为”处理。


例如,某党员盗窃公共财物500元,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盗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数额不到立案标准而不认为是犯罪。同时该行为又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我们在对该党员纪律处分条款适用上应认定其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其他违法行为”,予以处分。



延伸

说法




对“违法行为”的定性,通常由相关部门依法定程序予以评价。特殊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经核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后也可予以认定。 


例如:A市一局长甲某,多次以“牛牛”形式与多名公职人员参与打牌,但赌资不明。该行为具有赌博性质,但从未被公安机关查获认定。因此,对甲某的打牌行为不能认定为赌博的违法行为适用纪法衔接条款,而应认定其是追究低级趣味的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予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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