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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谈话”真的很讲究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18 17:00

日常工作生活中,无论是口语还是书面语,“谈话提醒”与“提醒谈话”应为同一含义。但是,在党内法规中,“谈话提醒”与“提醒谈话”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再加上“诫勉谈话”,是否已“傻傻分不清楚”?今天,就让我们揭开“提醒谈话”、“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的真实面纱。




一个案例


A市纪委对该市某县发生的一起群众聚集事件进行问责调查,调查组认为该县公安局局长李某在处置事件过程中领导不力,导致产生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问题是:谈话提醒可以作为问责处理的具体方式么?



释纪说法


将“提醒谈话”、“谈话提醒”以及“诫勉谈话”等制度进行适度区分的情况,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以后,尤以2016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最为典型。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对其诫勉谈话。”《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就谈话函询结果的处置作了规定,明确“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简单来说,“提醒谈话”、“谈话提醒”、“诫勉谈话”三者的区别点主要在于:



1

适用对象不同:

“提醒谈话”监督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党员身份的领导干部,是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的一种党内谈话制度;“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适用的对象是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的人员,而且不一定是党员,不一定是领导干部。

2

适用情形不同:

“提醒谈话”针对的不是违纪事实,而是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情况;“谈话提醒”主要针对存在违纪事实、但问题轻微的情形;相对于“谈话提醒”而言,“诫勉谈话”针对的违纪事实更为严重,但仍属于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情形。

3

适用结果不同:

“提醒谈话”是党组织的一种适时提醒,是党内谈话制度的一种预防性措施,不是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评价;“谈话提醒”留存有痕,在干部提拔、任免时将作为一定程度的参考;受到“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明确规定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可以看出,在三种谈话形式中,“诫勉谈话”的影响程度最重,虽然不是纪律处分,但已经具备了“准处分”的性质,是一种仅次于党内警告的惩戒形式。





上述案例中,A市纪委调查组认定李某在处置群众聚集事件中领导不力,应当负有领导责任,但建议对其谈话提醒依据不足。《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对党的领导干部的四种问责方式: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以及纪律处分。这四种方式中没有谈话提醒,谈话提醒也不是问责处理的具体方式。



相关案例


2019年,嘉兴市纪委针对线索反映的某退休领导干部违规投资入股某园林公司问题进行谈话函询。经了解,该领导干部入股园林公司后发现经营范围与自己原任职务管辖相冲突,一段时间后主动提出退出该公司。鉴于行为人态度主动,且在公司注销后将所有分红退给相关人员,嘉兴市纪委经研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问题线索予以了结。



执纪者说


工作中,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善于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谈话提醒等多种方式处理案件。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才能更好地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干部,从而严肃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形象。


内容来源: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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