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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对组织欺骗隐瞒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吗?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11 21:00


老王在担任某局局长期间,以津贴、效益奖金、礼金等名义收受某股份有限公司现金30余万元。A市纪委在收到群众举报反映老王收受奖金的问题线索后,针对上述问题对老王进行谈话函询,老王均予以否认。后经立案调查,群众举报反映老王的问题均属实,老王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款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犯罪。






问题来了,老王在谈话函询期间否认收钱的行为是对抗组织审查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吗?



释纪说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对抗组织审查违反政治纪律的五种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系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实践中,行为人“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与“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主观上均有心存侥幸、意图蒙混过关的心态,客观上均有不配合审查调查的表现,较易混淆。两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


一、从行为时间节点来看,“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一般发生在组织审查期间,这里的“组织审查”不能狭隘地理解为“审查调查”,对抗组织巡视巡察、线索处置、初核、执纪审理等工作的,同样属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发生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期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纪委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中的谈话函询;二是组织人事部门、党委党组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的函询。因此,从时间节点来看,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分。


二、从行为的主动性来看,行为人“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主观上不是简单、被动地否认事实,而是主动、积极地去谋求对抗,通过提供虚假证据、虚构事实,意图诱导组织错误判断调查方向,为组织审查设置障碍,以达到逃避组织审查的目的;行为人“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主观上虽然也是为了回避追究纪律责任,但客观行为往往表现出被动、消极地否认,对重点问题和敏感问题避而不谈,以集体决定为由回避存在的问题等,还不足以构成对组织审查的干扰和妨碍。






三、从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看,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侵害党的权威性,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不如实说明问题的行为不珍惜组织给予的机会,不配合组织的工作,妨碍的是组织工作的严肃性,情节严重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让我们回过头看看老王否认收钱一事,如果老王在谈话函询期间,只是一味隐瞒真相,否认存在收受他人钱款的事实,那么这种行为应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如果老王不仅不承认,还提供虚假的书面证据,编造歪曲违纪违法事实,则可以违反政治纪律予以处理。



相关案例



2018年11月,嘉兴市纪委收到反映某机关负责人生活纪律问题的信访举报,后市纪委对其本人进行谈话函询,该负责人予以否认。2019年7月,省委巡视组巡视期间,要求该负责人书面报告家庭房产资金来源情况,该负责人对所持别墅的资金来源进行书面说明时,谎称系借款并编造还款时间和还款理由。后经立案审查调查,其违反生活纪律违纪行为属实,其以低价购房方式收受他人好处已构成受贿犯罪。





该负责人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已违反组织纪律;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又违反了政治纪律。鉴于其还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市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市委批准,对其作出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


执纪者说


欺骗隐瞒组织的行为根据行为时间节点、主动性程度等因素可能构成违反组织纪律或者违反政治纪律。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如实陈述问题,既是作为党员对党忠诚老实的基本表现,也是给有问题反映的党员干部以机会,防止“小错误”演变成“大问题”。


内容来源: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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