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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党员干部民间借贷——想说借钱不容易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27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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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钱可以借给他吗?


王局长最近碰到了一件头疼事儿,他的发小,贸易公司的小李想买房但手头资金周转困难。小李向王局长提出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答应尽快归还。王局长犯难了,公职人员可以借给生意人钱款么?


释纪说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即“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为了使上述党纪条例规定在实务中更具有可操作,2019年12月31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规定(试行)》开始施行。规定了科级以上党员干部从事借贷、担保、居间介绍等民间借贷活动的禁止性红线。并规定,根据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情节轻重,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概括来说,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以下几点要牢记:


1.严禁与管理服务对象发生借贷、担保、居间介绍等民间借贷关系。更不得收取利息,或者以收取介绍费、中介费、有偿担保费等形式进行营利性活动。

2.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或者谋取利益,以出借资金收取高额利息的形式获取大额回报的,是以借款为名,行贿赂之实。

3.未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自身合法财产向他人出借资金,且收取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利息,为正常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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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再来看看老王的头疼事:



假设老王所在的岗位职权对贸易公司小李的业务存在影响或制约的可能性,那么即便两人发小情谊如此深厚,根据相关规定,不论是否收取利息,老王也不能借钱给小李。

假设老王的职权和小李的工作属于八竿子打不着的关系,那么出于朋友间的帮助情谊,老王可以借钱给小李。条件是,利息不能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所以,借或者不借,这真是一个需要深思的问题。




相关案例


2013年底,嘉兴市某辖区司法机关负责人某甲看中了浙江某控股集团董事长某乙的稳定资产,为了获取灵活而稳定的大额回报主动提出借款给某乙收取利息。某乙为和某甲搞好关系,表示同意。2014年初,某甲出借给某乙55万元,5年间收取利息32万余元。经调查,同时期某乙运营资金充裕,无其他民间借款需求。

某甲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违反了廉洁纪律。鉴于其还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市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市委批准,对其作出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收缴违纪所得,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




执纪者说


违规借贷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是违纪违法的开始,损害的是“亲”“清”政商关系。可见,违规借贷行为绝非某些党员干部自认为的“小事情”,而是轻则违纪重则违法犯罪的“大问题”


内容来源: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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