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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说说“小金库”那些事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20 20:00



这算是”小金库”吗?


嘉兴市某机关部门为支付招商引资等公务接待中的酒水费用,以虚列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费的名义套取财政资金八万余元。在认定该行为是否是设立和使用“小金库”违纪行为上,存在不同意见:

意见一:该部门有虚列开支套取财政经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小金库”违纪。

意见二:该部门每次的接待活动均符合审批要求,其为图方便虚列开支套取费用的做法,违反了一般的财经纪律,但不是“小金库”违纪行为。







释 纪 说 法


中央纪委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明确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帐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简而言之,“小金库”违纪的本质是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私存私放的行为。实践中,应从三个方面把握“小金库”的特征:


1.设立“小金库”是单位行为;
2.设立“小金库”侵犯了国家财经制度;
3.核心表现是有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的故意,逃避正常的监督管理。



几个容易混淆的名词



“小金库”违纪行为 VS 一般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从国家现行党纪法规来看,私设使用“小金库”是一种严重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旦发现“小金库”问题,对有关责任人员将先行予以免职,立案调查后进行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而如虚列支出、虚报冒领等一般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没有免职程序,根据具体情节按照党纪法规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小金库”违纪行为 VS 贪污犯罪行为

“小金库”代表单位,是单位集体研究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设立,将国家和单位的财产转化为单位、小团体所有,是化“大公”为“小公”的行为。贪污犯罪行为主体是个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将国家和单位的财产转化为个人所有,是化“公”为“私”的个人行为。 


可见,一般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小金库”违纪行为、贪污犯罪行为三者在性质严重的程度上是层层递进关系。我们认为,嘉兴市某机关部门使用酒水费用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可以在财务上列支,因此该单位虚列开支套取费用的作法系一般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但不应认定为私设使用“小金库”违纪处理。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设立“小金库”违纪案例:


2010年,嘉兴市某局下属一事业单位负责人某甲指定该所职工某乙担任房产管理员,负责该单位房屋的租金收缴等工作,某乙以防止收到假钞为由要求各承租户将房屋租金转入其个人中信银行卡上。某甲授意某乙违规截留房屋租金。2010年至2014年,该单位房屋租金收入共计93万余元,上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75万余元,截留房租款18万余元。经审查,该截留款主要用于向上级争取建设项目资金的送礼及招待、单位房屋维修等开支。截至2015年1月,尚有余款7万余元。

某甲作为事业单位负责人,截留应上缴财政的单位房屋租金收入,系典型的私设“小金库”的违纪行为。嘉兴市某局党委据此免去其某中心主任职务,对其作出党内警告处分。同时,嘉兴市纪委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对某乙作出政务警告处分。




执 纪 者 说


 “小金库”虽小,却是滋生“微腐败”、酿成“大事件”的温床,面对此类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力度。同时我们也要注意,鉴于现阶段仍有部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不规范,也需要将偶有发生的财务违规行为与设立“小金库”相区别,运用处理处罚依据时一定要坚持审慎性原则,才能准确适用党纪政务处分条款,做到不枉不纵。



内容来源: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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