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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违规兼职取酬,后果你知道吗?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13 14:40

我 该 怎 么 办


老王是市级机关某局副局长,一位朋友看中了老王在专业法规方面的优势,想请他到自己的公司兼职法务顾问,并许以不菲的佣金。老王心动了,想去但是又不知是否符合规定。那么,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他能否利用空余时间到这家公司兼职呢?




释 纪 说 法


 2013年10月30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组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这是目前为止对领导干部兼职取酬最严格的规范,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



一个“禁区”:现职和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禁止在企业兼职。

一个“审批”:离职或退休的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需经严格的审批手续。

两个“不得”: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领取酬劳;到企业任职的,公务员身份不得保留。


与组织部门的规定相呼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和九十六条两个条款对违规兼职取酬进行了规定,分别约束了在职人员的违规兼职取酬问题和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问题。适用对象的不同使得两个条款在处罚幅度上也有所不同,在职人员违规兼职最重可予以开除党籍处分,退休领导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最重可给予留党察看处分。需要注意的是,退休人员违规兼职取酬构成违纪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党员领导干部,二是与原任职务管辖地区或业务相关。同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也明确禁止在职的公务员在企业兼职取酬的行为。

老王是在职的机关干部,因此自然不能到企业兼职取酬,否则会面临纪律处分的严重后果。




相 关 案 例


某甲,在担任嘉兴市某区正县级干部期间,任某酒业公司顾问,以顾问费名义每月领取薪酬3000元,共计领取1万余元。退休后,担任某协会顾问,四年多时间以工资、奖金等名义领取薪酬63万余元。2018年4月,在全省开展的领导干部兼职专项督查中,某甲未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兼职事项报告表》,对组织隐瞒其兼职取酬的事实。

某甲的行为已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在职违规兼职取酬和退休后违规兼职取酬的有关规定,市纪委经研究,决定给予某甲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64万余元。


绘图/张夏菁



执 纪 者 说


面对企业伸出的橄榄枝,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保持定力,筑牢纪律和规矩的防线。甘蔗没有两头甜,既然选择了为公,就不能总想着发财,更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影响力去谋利,否则,必将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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