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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难逃纪法严惩

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1-05-11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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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党支部书记姚永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300余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挪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涉嫌挪用公款罪,且在审查调查期间对抗组织审查,违反政治纪律。2020年11月4日,姚永水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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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9月,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因集体土地被征收开发,村里获得了相应的土地征收款3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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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笔征地款到账后,时任景树村党支部书记姚永水指使村财务人员取出征地款,挪给许某水用于民间借贷等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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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因他人揭发,海宁市纪委市监委对该问题线索进行初核。然而,办案人员在与姚永水多次谈话中,姚永水却拒不配合,每次谈到关键环节就用“不清楚”来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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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调查人员通过询问证人、调取相关书证等方式,获取了完整证据链,并最终以“零口供”查清了其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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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海宁市纪委给予姚永水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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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纪者反省

  我是书记,犯了错误应接受党纪处分,这次错误我一生都会记得。我的错误行为在于不懂法。我要教育子女在社会上做事要遵纪守法,要着力为集体做贡献。法律法规是立身之本,一定要好好学。

  执纪者说  

  姚永水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却“不知法”,没有履行好职责,挪用征地款给许某用于营利活动。在立案审查调查期间,更试图以“拒法”来逃避惩罚,结局当然是错上加错。作为党员干部,要做到遵纪、守纪、知法、懂法,守好底线;而对于已步入歧途的党员干部而言,对抗审查调查只是“自毁”,坦白交代才是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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