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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合股经营挖掘机 "挖断"了纪律底线

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1-03-02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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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时任桐乡市屠甸镇海星村村委委员赵卫国与同村包工头赵某某合股购买挖掘机。2015年至2019年间,赵卫国利用职务便利,将本村大量零星工程交由赵某某承接,并从中获利。2020年10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赵卫国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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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2月,赵卫国进入海星村村委会工作,因其工作表现积极、吃苦耐劳被委以重任,分管土地管理、工程建设、农户建房等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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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从事挖掘机业务的同村包工头赵某某欲再购置一台挖掘机。为尽可能多地承接该村相关业务,便邀赵卫国合股购买挖掘机。想着能增加额外的经济收入,赵卫国便欣然同意了。双方还约定各占股50%,所得盈利对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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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为了增加这份额外收入,赵卫国开始利用自己分管土管建房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没有事前比价和集体商量的情况下,将本村大量零星工程中的挖掘机业务交由赵某某承接。截至2019年6月,两人在海星村承接挖掘机业务共计96.24万元,扣除成本后赵卫国从中实际获利6.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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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赵卫国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上缴违纪所得6.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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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纪者反省

  我没有分清“公”与“私”的界线,利用了自己职务便利谋取利益,没有严格遵守小微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犯下了这样的错误。

  执纪者说

  小微工程单体工程量小,但合计结算金额大,实施前无需公开招标,实施环节监管难度大,成为一些个体承包商积极向村干部争取的目标。案例中,赵卫国身为村干部,不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己任,而是一门心思想着权力“变现”,实在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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