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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法不责众岂是"抱团腐败"挡箭牌?

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3-03-21 12:00

       “三任村书记前‘腐’后继,现任村党委班子全体被问责,本案是典型的‘小蝇’集体贪腐案件,背后折射的是集体法纪意识的淡泊,‘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前不久,在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村社干部警示教育大会上,该镇乌桥村8名村党委班子成员被点名通报。

  事情要从2021年5月说起,南湖区纪委监委收到一条问题线索,反映新丰镇乌桥村村干部涉嫌违规违纪为陆某某在承包经营新丰镇乌桥村农产品交易点中提供便利。南湖区纪委监委立即启动“片区协作”联动机制,会同驻区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组、新丰镇纪委监察办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

  “乌桥村农产品交易点自设立以来生意一直很火爆,但你看该交易点的水电费,却是用村集体资金垫付的。”这一反常的情况引起了调查组的注意。随后,调查组以乌桥村农产品交易点水电费经费使用为突破口,多次赴乌桥村开展实地走访,向有关经营户、周边农户询问了解相关情况,并通过查阅台账资料、调阅资金交易明细等方式探寻其中可能存在的猫腻。终于,经过紧罗密布地调查后,调查组初步掌握了乌桥村多名村干部的违纪事实证据。

  经查,2016年1月起,乌桥村干部王某、方某、高某等8名村干部多次在春节、中秋等节日期间,违规收受陆某某赠送的烟酒、月饼、购物卡等礼品,折合人民币高达9.96万元。与此同时,王某、方某、高某三任村书记对村集体资产疏于管理,擅自使用村集体资金为陆某某垫付交易点水电费12万余元。

  “其实我心里清楚,拿陆某某的东西是不对的,但是当我知道前面两任村书记也拿了的时候,我就‘心安理得’收下了,现在真是悔不当初呀!”乌桥村书记高某叹气道。

  纪法无情,违纪必究。2022年12月,该村8名村干部被给予党纪处分,其中王某、方某、高某连续三任村书记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余5名村干部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与此同时,新丰镇乌桥村已将该农产品交易点经营权回收,由村集体自行管理,所产生利润全部纳入该村经营性收入管理。

   “集体违纪不是掩盖违规违纪行为的‘漂白剂’,更不是免于处分问责的‘挡箭牌’。下一步,南湖区纪委监委将通过开展警示教育筑防线、做实精准监督强震慑、完善规章制度堵漏洞等多种形式,从根本上遏制集体腐败的势头,扎实推动党风政风持续向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成色更足。”南湖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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