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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建立干部容错评议裁定制度

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5-14 09:25

  为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近日,海盐县出台《海盐县干部容错评议裁定制度(试行)》,通过规范容错纠错评议主体、操作流程细则等,深入探索容错裁定机制,进一步营造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鲜明导向。

  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有探索就难免有失误。当干部对事后容错有明确预期,就会自然产生甩开膀子干的动力;相反,如果事情还没开始做就担心“秋后算账”,干部就难免不思进取,产生“干得越多、出错越多”的想法。

  “三个区分开来”就是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正确把握和运用好“三个区分开来”,需要准确把握容错纠错的政策界限,同时对评议主体、提起途径、程序步骤及容纠底线等关键要素予以明确。《海盐县干部容错评议裁定制度(试行)》的出台让“容错纠错机制”落到实处,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为干部干事创业解除后顾之忧。

  《制度》明确,海盐县干部容错评议裁定小组为评议主体,组长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部分管领导担任,组员由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部、县直机关工委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对情况较复杂、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容错事项,可邀请相关单位、专业人士参与调查核实。

  提起途径包括组织研判提出和当事人申请提出两种。海盐将容错纠错工作贯穿干部问责和责任调查全过程,统筹考虑、同步调查有无容错情形、是否具备容错条件,如符合容错情形,在形成问责追责处理意见时,同步向裁定小组提出容错建议;有关单位或干部因出现工作失误或错误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按照工作隶属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问责机关或裁定小组提出容错申请。问责机关受理容错申请后,按照“首接负责,对口转办”要求,提出呈请裁定小组批准办理,启动容错纠错评议程序。

  海盐坚持容错与纠错并举,健全纠错改错机制。对已经出现的偏差失误,相关单位(个人)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对失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尽快消除影响、挽回损失,防止负面影响或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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