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3日晚,毛琦饮酒后驾驶浙FGM87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梧桐街道润丰步行街145号时被民警查获,经血液检测乙醇浓度为83mg/100ml(醉驾标准≥80mg/100ml)。
2014年8月1日,毛琦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3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毛琦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现已生效。 2014年11月21日,经桐乡市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毛琦行政撤职处分;2014年12月2日,经桐乡市财政局党委研究并报市纪委批准,给予毛琦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