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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以“五式管理”落实“两个责任”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16-03-18 16:31

   2015年以来,海宁市坚持把“两个责任”落实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首要任务,紧紧抓住“定责、履责、传责、督责、问责”五个重要环节,积极探索“五式管理”工作机制,构建了具有海宁特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地方版本,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清单式“定责”。一是强化责任担当。市委坚定支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2015年以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先后18次讨论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构建工作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把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委、市政府班子成员,并严格执行“三书两报告”制度,推动责任落实。二是厘清责任边界。厘清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关系,重点明确各级党组织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如市委书记主动提出把“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写入对“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三是明晰责任内容。划分出以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纪(工)委(纪检组)为对象的四大责任主体,分别明确各五个方面责任内容,确保各责任主体对自己承担的责任能够找得着、对得上。如主体责任明确了“工作组织领导、源头防治腐败、维护群众权益、廉情掌握报告、自身表率示范”五大责任。 

  (二)项目式“履责”。一是任务项目化。年初,市,镇(街道)和部门(单位)召开党(工)委(党组)会议,以问题导向,组织班子成员研究提出分管领域风险最大、治理任务最重的若干项具体任务,并进行梳理汇总,列出本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任务项目表,一项一项抓落实,全市科(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共领衔个性任务571项。二是项目具体化。对于每项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个性任务,明确年度具体任务的责任领导、牵头科室(单位),并逐项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具体举措和时间节点,做到责任到人。同时,并通过门户网站或公开栏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三是推进常态化。班子成员根据任务分工,常态化听取条线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完成进度的汇报,加强工作检查督导,年末,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三)链条式“传责”。一是签订个性责任书。召开全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大会,全市四套班子领导及科局级以上领导干部700余人参加,市委书记与每名市委常委、市委与下级64个党委(党组)签订个性化的2015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二是健全工作报告制。建立健全定期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一岗双责”责任以及纪(工)委(纪检组)监督责任情况等制度,做到压力传导经常化、制度化。市纪委常委会和市纪委委员每年专题听取12个镇(街道)和若干重点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关于履行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口头报告。三是推行廉情约谈制。规定市委、市纪委主要负责人对党(工)委(党组)、纪(工)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1次,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了解掌握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提出具体要求。2015年,市委主要领导先后约谈镇(街道)、部门(单位)“一把手”10人次。 

  (四)立体式“督责”。一是建设监管平台。建设海宁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动态监管平台,设置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巡查、专项工作评议、责任制检查、工作抽查通报、日常工作情况等六大板块,实行季度申报,过程管理,完成销号的方式进行监督。二是组织评议活动。组织市纪委委员对承担市委、市政府重大改革、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的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实施专项调研、询问质询,进行工作评议,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工作建议要求,加强履职监督。三是开展巡察工作。对行使人、财、物权力比较集中,廉政风险比较大的部门(单位),引入审计力量,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巡审联动”。近两年来,对海昌街道、市农经局、市重点办进行了集中巡察,其中开展民主测评119人次,组织个别谈话78人次,发现问题33个,提出意见建议10条。 

  (五)倒逼式“问责”。一是严格责任考核。完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考评办法》,把责任考核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选优的重要内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强化“一票否决”,市委发文明确,凡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被“一票否决”,同步否决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2015年以来,已有4个单位被“一票否决”。二是实行“一案双查”。出台《海宁市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暂行办法》,2015年,对11个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倒查,对2个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16人予以问责,其中给予党政纪处分4人,对3起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案件进行实名通报,以严肃有力的责任追究倒逼主体责任落实。三是强化结果运用。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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