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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压实主体责任,推进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省委巡视办主要负责人就《关于市、县(市、区)党委落实巡察工作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来源:浙江日报  发布时间:2021-11-22 09:40

       编者按:近期,经省委同意,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市、县(市、区)党委落实巡察工作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市、县(市、区)党委落实巡察工作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具体责任、监督保障等。日前,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就《实施意见》制定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和重要性。

  答:党的十九大明确,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意见》等文件,明确提出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强调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党组)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巡视巡察工作的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对此,省委高度重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积极打造巡视巡察工作“浙江样本”,以巡视巡察监督助推“清廉浙江”建设。2021年3月1日,省委书记袁家军主持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时强调,市县党委要知责、明责、尽责,加强对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推动我省巡察工作迭代升级、高质量发展。

  但目前我省有的市县巡察工作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组织领导不够扎实有力,一定程度影响了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一方面,是强化了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等职能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巡察工作主体责任,有利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一线、向群众身边延伸,促进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另一方面,是我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助推器”,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部署要求,破解市县巡察工作瓶颈,推动我省新时代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问:请您谈谈起草《实施意见》的总体考虑。

  答:《实施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重要论述和中央重大决策、省委部署要求的贯彻落实,突出党委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和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的严格落实,特别是充分运用省委“七张清单”工作机制,助推我省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重点把握3个问题:一是解决“谁来落实责任”的问题。《实施意见》重点确立了市县党委、党委书记专题会、党委书记、党委班子成员、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等6个责任主体,共同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的落实。二是解决“如何落实责任”的问题。《实施意见》根据6个不同主体的职责分工,明确了主体责任落实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路径,通过提出一系列工作举措,进一步细化落实要求。三是解决“如何保障落实”的问题。《实施意见》明确要加强对市县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督促检查,重点对跟踪了解、综合研判工作机制,常态化指导督导工作机制,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机制,巡察工作约谈提醒和责任追究机制等“四项机制”作出具体规范,作为压实主体责任的保障性措施。

  问:《实施意见》对落实主体责任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抓好巡视巡察工作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党章和巡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党组)承担巡视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履行巡察工作主体责任,是市县党委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对此,《实施意见》强调:市县党委要把巡察工作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和党委全会报告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党委书记专题会要健全完善议事规则,及时、充分听取每轮巡察情况汇报,明确听取情况汇报一般不超过撤点后30个工作日;研究事项要深入全面,并建立健全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的管理台账,抓好跟踪督办。党委书记要切实担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事项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问题亲自督办;要及时组织召开党委书记专题会,充分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旗帜鲜明点人点事点问题。其他班子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结合分管领域、联系地方和部门职能,重视支持配合巡察工作,督促推动巡察整改,并抓好突出问题的领衔督办和重点问题的跟踪督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落实组织实施责任,完善工作细则,明确成员职责分工,细化责任清单和议事规则,健全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加强会商研判、深化贯通融合、推动成果运用等系列制度机制,统筹推动区域联动,抓好工作落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强化责任担当,组长(常务副组长)要树立“一肩挑两职”观念,带头研究工作,带头破解难题,带头推动落实;副组长要积极参与推动巡察工作,要把组织工作和巡察工作结合起来,切实运用好巡察成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要立足岗位职责,统筹谋划“四项监督”有机衔接,督促推动巡察整改日常监督责任落实,不断提升巡察监督质效。

  问:《实施意见》在监督保障方面有何具体要求?

  答:《实施意见》重点对跟踪了解、综合研判工作机制,常态化指导督导工作机制,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机制,巡察工作约谈提醒和责任追究机制等“四项机制”作出具体规范。一是跟踪了解、综合研判工作机制,要求按照分级负责、逐级报备原则,严格落实每轮巡察情况报备、年度工作情况报告等制度,并对报告报备事项进行分析研判、跟踪了解。二是常态化指导督导工作机制,要求加强对下级巡察工作的指导督促、示范传导、政策指导和典型引导,落实好任免报备、履职谈话等制度。三是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估机制,要求将巡察工作情况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四是巡察工作约谈提醒和责任追究机制,主要对市县党委主体责任不落实、组织实施不到位、成果运用不充分等情形,明确要求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追责问责。

  问:请您谈谈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

  答:《实施意见》重点明确了主体责任落实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路径,涉及不同方面,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省委巡视办将坚决落实中央、省委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指导督导,推动市县党委和巡察机构采取有力举措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一是深化学习贯彻。各级党委(党组)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扛起巡察监督政治责任,把学习贯彻《实施意见》摆上议事日程,纳入到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作为各级党校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推动各级党委(党组)准确理解把握《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和任务要求。二是加强宣传解读。通过媒体宣传、实地调研等方式,全面、深入、系统解读精神要求,推动市县党委和巡察机构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省委决策部署上来,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积极参与巡察监督的浓厚氛围。三是强化督促落实。上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要把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情况作为巡察专项检查、指导督导重点关注的内容,设区市党委巡察机构要发挥承上启下、统筹协调等方面作用,全方位推进落实,切实提升工作合力,全面推动我省巡察工作迭代升级、高质量发展。(记者 戴睿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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