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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监察法》,纪检干部有话说

来源:宣传部  发布时间:2018-04-17 1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全体纪检监察干部,第一时间抓好学习贯彻,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真正实现向制度优势要治理效能,推动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桐乡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谢峻:监察法的出台,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体现了党和国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治理腐败的决心,我们要严格依据监察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每一项工作。同时,随着监督对象的扩大、权限的丰富,监察委员会对自身的要求必须严之又严、慎之又慎,严格接受全面的外部监督,坚决执行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真正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防止出现“灯下黑”。 

  

 

 

 

  南湖区纪委、区监委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组长 张剑舟:《监察法》的出台,一方面扩大了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范围,解决了对驻在部门的民主党派人士、编外工作人员的监督难题,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明确监督对象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监察覆盖到哪,对自己的监督就要延续到哪,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纪检监察干部肩上的责任也更重了。 

   


 

  平湖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 申任忠:《监察法》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特别是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列入监察对象,有利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国有企业的纪委书记,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深学透《监察法》,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特别是要强化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依纪依法行使好各项管理职能。

  

 

 

  嘉善县纪委县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干部 屠晓波:《监察法》将6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部纳为监察对象,过去管不了的,现在有法可依了,但也意味着我们纪检监察干部肩头的担子更重了,要学习的东西更加多了。随着监察工作的“全覆盖”,监察干部不光要时时刻刻依法依规办事,还要带头懂法、守法、用法,行使好手上的监察权,确保案件保质保量,为国家和人民扎紧制度的笼子。 

 

 

 

  海宁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第十三纪检监察组干部 朱永兵:监察法的出台,扩展了我们的工作面,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虽然只有九章六十九条八千余字,但有很多新的提法,如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谈话、讯问、询问等12项措施开展调查的程序和条件等,需要我们先学一步,早点吃透、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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